端午小长假即将到来
家庭聚会、外出聚餐,大家一定要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党员和公职人员一旦发生酒驾或醉驾
轻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还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
党员酒驾和醉驾如何处理?
对于酒驾行为,在公安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醉驾免予刑事起诉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并配套政务重处分。
公职人员酒驾和醉驾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并不必然开除公职但基于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应当同时给予政务撤职以上的重处分。
公职人员的范围
关于公职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常见酒驾误区
“距离近,没关系”
“酒量大,喝的不多”
“路段偏僻、时间又晚、不会遇到交警执法”
“酒后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算酒驾”
“隔夜酒没事”
千万杜绝错误思想,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拿自己的前途甚至生命开玩笑!
喝的是酒、入的是“局”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而且背后容易隐藏违规吃喝甚至权钱交易、利益勾兑等风腐一体问题。
“醉翁之意不在酒”,要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更要查背后的“酒局”“饭局”。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查当事人,也查同桌人,以“零容忍”的态度让酒驾醉驾行为及其背后的风腐问题无处遁形。
节假日是干部作风的“考点”
在党纪国法前
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
来源:清廉句容